苏州小区垃圾分类指导亭-垃圾分类指引场所-综合性垃圾回收站
详细信息
| 加工定制:是 | | 类别:不锈钢果皮箱 | | 品牌:绿华 | |
| 型号:LH11202 | | 规格:定制 | | 容积:240 L | |
| 厚度:1.0 mm | | 形态:长方形 | | 适用场所:写字楼;酒店;公园;小区;学校;园林设施;公共场所 | |
苏州市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备配置,有效推进垃圾分类,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20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应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域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由管理单位统一编制配置数量、型号,单独办公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编制配置数量、型号。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3 本标准管理的垃圾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有实验室的机关、事业单位产生的有危险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单独设置收集容器,并单独收集处置。
1.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相适应。
2.分类标准
2.1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垃圾分成七类: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
2.2 已有或将新建食堂的,已提供或将增加集中供餐服务功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方便清运的位置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餐厨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参见图六。
2.3 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装修)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2.4 应根据需要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应由专人清理维护,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备配置
3.1 室内区域
机关、事业单位在每个办公室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鼓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楼层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确定。参见图四;(图片、尺寸)
3.2 公共区域
3.2.1 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层楼的卫生间、茶水间、楼梯口等适当位置或每幢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设置1个收集点。每个收集点至少设置可回收物、玻璃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个,收集容器宜为120L或240L脚踩垃圾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集容器的规格。收集点的设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收集容器规格型号参图五。
3.2.2 机关、事业单位应至少在主要出入口或垃圾收集点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设置在安全区域。
3.2.3 机关、事业单位应至少设置一个垃圾收集房或垃圾归集点。可在垃圾收集房或垃圾归集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玻璃收集容器各一个,收集容器宜为120L或240L脚踩垃圾桶,宜置于垃圾分类收集亭内。垃圾分类收集亭的设置样式见图七。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
4.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识规定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一致。
4.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样式
4.2.1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样式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 7481 CV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记。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可回收物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背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样式(图一):
4.2.2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样式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专用的有害垃圾收集箱,有害垃圾收集箱的设计应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其他有害垃圾等三个或三个以上收集区域。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样式(图二):
4.2.3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样式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 CVC),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记。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样式(图三):
4.2.4室内垃圾收集箱样式(图四):
4.2.5公共区域收集桶样式(图五):
4.2.6 餐厨垃圾收集点样式(图六):
4.2.7垃圾分类收集亭样式(图七):